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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11”旅游职教共同体联盟公约

发布时间:2018-07-09 00:00:00     阅读次数:5387

(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本联盟的全称是“山西1+11旅游职教共同体联盟”(简称“职教联盟”)。

第二条  职教联盟是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指导下,由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及山西省11地市多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联合发起成立的职业教育合作机构,总部及日常联络机构均设在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第三条  职教联盟的宗旨是促进中、高职深入融通,良好衔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以“平等自愿、合作共赢”为原则。通过联盟成员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共同提高,探索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在师资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国际文化交流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第五条  职教联盟总部设在太原旅游职业学院。职教联盟下设有:联盟理事会、联盟秘书处。

联盟理事会是决策机构,成员由各单位法人代表担任,其职责是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督促成员单位承担的联盟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多方位合作,挖掘各成员单位中的资源潜能,实现资源互补等。

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成员由各单位指定的一名联络员组成,按照联盟会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沟通信息、加强管理。

第六条  职教联盟采取联盟成员共商机制,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会议地点可以在太原旅游职业学院或者在其他联盟单位以及联盟单位共商的其他地点召开,特殊情况下由半数以上理事倡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工作办法;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为联盟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维护联盟的整体形象和利益。职教联盟成员单位自觉遵守理事会公约,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及协调,有义务、有责任为其他各成员单位做好相互支持、互为推广工作。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
(一)具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职教联盟不受领导体制、投资渠道、规模大小、合作模式等限制,在自愿协商基础上以理事会实行领导,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对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做出选择,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三)有权享有联盟提供的各项合作服务,优先或优惠获得联盟的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涉及项目合作的,相关成员单位可按比例享有项目所有权,其比例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九条  用共享机制共享一切可以共享的,减少重复性的研发、重复性的工作、重复性的投入,共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用更多的财力和精力做开拓性的工作,共同推动山西旅游职业教育向前发展。主要合作共享领域包括:

(一)共享师资。联盟之间可以互聘对方学校的专家为兼职教师或课程主讲教师。

(二)共享培训(文化交流)。统一组织联盟成员外出提升、研修,共享优势资源,联盟也可为各成员单位举办单独研修活动;联盟成员单位之间也可互派教师交流、学习。

(三)共享课程、教材建设。联盟为各成员单位在旅游类课程开发、教材建设过程中提供支持。相同或相近课程中进行联合命题或交换命题、共建试题库等合作项目。

(四)共享实训基地建设。发挥各成员单位在本区位及行业中的地位优势,为联盟各方提供高品质的校企合作平台。

(五)共享国际合作交流平台。组织各成员单位与国外院校进行协作与交流。

第十条 本公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经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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