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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太旅院党字[2008]13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院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完善领导体制,确保学院领导班子高效有序的运行,加快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党委要支持院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学院必须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全院师生员工,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以院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体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院稳定安全。

(四)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学院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同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院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院长职权

 

第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院长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行政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以德育为先、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行政中层干部。推荐副院长人选,对副院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负责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坚持民主治校,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院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党委书记、院长和班子成员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建设一个党政紧密配合的领导班子,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个人和集体、书记和院长之间的关系。

(一)党委书记是院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院长是学院的行政首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工

(二)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具有统揽驾驭全局的能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

(三)在学院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四)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院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五)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章 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七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基础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院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循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的原则,对事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在坚持集体领导前提下,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六章  重大事项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由党委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

(二) 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 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 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 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及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所要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六) 学院机构设置、变更、撤销和专业调整方案。

(七) 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考核,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晋职晋级方案。

(八) 年度财务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学院的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预算外资金管理,教育收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九) 重大改革方案,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或请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准备,有关领导之间要相互沟通并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代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加强督查督办。党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责成有关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事后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报告制度。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系(部)、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干部任免和管理

第十条 院党委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要求,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一)院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审批、任命。

(二)中层干部的任命程序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民主推荐、提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建处负责考察并提出建议,征求党政有关领导和纪委意见,党委会讨论审定;任前公示;党委会讨论决定。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章程,按程序产生。中层干部的任免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党建处、人事处、财务处正副职,在任免前应向上级干部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议事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领导机构。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委会一般应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行政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事先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做出决定。

(五)党委会召开之前,书记和院长要就会议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处理院长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院长办公会一般应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参加,根据议题,可确定其他列席人员。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其他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做出决定。

(四)院长办公会召开前后,会议议题和会议作出的决定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

(一)需要由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根据议题的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如需其他人员参加时,参加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十六条  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一般应提前两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凡行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要及时研究。党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后,行政领导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落实情况,院长要及时向党委书记通报。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由党政办公室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党政办公室及时编印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九章  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书记和院长是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总责任人。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抓实抓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对本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每学期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细则情况的反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干部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将检查情况结合民主生活会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是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卓有成效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应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学院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共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