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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须经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系组织查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入学资格复查,由校医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学籍。政治、思想品德、入学资格复查有疑问的报学生处研究处理。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系部同意,报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系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条 经批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事因病休学最长为一年,最长休学年限为两年。

第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之日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务室建议,由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手续办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学生所在系部注明其休学起止时间,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学。

第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应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等交所在系,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一条 截止复学时间未报到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校内转系、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务室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十四条 准许申请转系、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10%。转系、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部考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十五条 转系、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系、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系、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向所在系部申请,在拟转入系报名。

(三)接受系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并将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送学生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时到学生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并到财务处按新专业交纳学、书费后,正式成为转入系、专业的学生。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系审核同意,学生处批准。

(五)学生原所在系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接受系,学生原所在系存复印件。

(六)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校医务室诊断证明、所在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5、二次转学的(含五年一贯制高职);

6、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转学的程序。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生处批准后,填写《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1、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省教育厅确认。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院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务室印章);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通知本人及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但不符合发给毕业证书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补考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结业后一年内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

(二)实习不合格者缓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期起实施。解释权归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