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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修订印发《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学院各系部、处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结合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我院实际情况,在学院原《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请学院各部门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 :《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2015年5月27日

 

 

 

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 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二) 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太原旅游职业学院)、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三) 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

(四)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

(五)各部门按规定领取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要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并须相关人员签字。加班费、补贴、考核工资、酬金等统一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部门分管院长、分管财务院长、院长签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临时工工资每月由人事处进行汇总审批报部门分管院长、分管财务院长、院长签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六)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

(七)报销凭证严重破损导致内容不全,不清的,财务人员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条 现金结算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 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300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采用公务卡支付或零余额账户转账进行结算(应取得对方单位的完整名称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行号)。

(二) 因公借款及一次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者,必须提前1-3天告知财务室。

(三)现金领取时间规定:定为每周四(已入账的款项)。

第三条 财务报销审批流程、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院长—分管财务院长—院长

学院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部门领导、分管财务的副院长与院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办理结算。

(二)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 教职工到财务室报账,必须携带报账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文件、合同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还须有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会议通知及出差审批单等。

2. 发票收据上必须有经办人签字。

3. 报销各种发票、事业收据时,填写“太原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报账单”,凡是按规定要求在报账单上签字的相关人员和领导,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所有签字栏不能空白。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发票要整齐地粘贴在左上角,并在封面上写清楚所付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封面内容必须一致。

4. 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黑水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5. 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账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账。

(三)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 工资:全部以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至本人手中,所有相关人员有义务配合学院依据银行规定办理开卡、开折及挂失补办手续。

财政统发工资的调整与变动由人事处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并办理好相关调整审批手续后,由人事处签发通知单,通知财务室造册,并报院长审批后向财政申请发放。

2. 院内津贴:按学院津贴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具体标准由办公室负责考核造册,并报分管院长审批,财务室按审批后的考核表发放。

3. 外聘教师讲座费:需经院长同意,并由学院系部负责填制领款单据,由相关领导审批后到学院财务室报销。

4.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由老干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造册,并报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室发放。

5. 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室监督执行。社会捐助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由学生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具体评定、造册并报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室发放。

6. 职工探亲费:教师利用休假期间回家探亲的(包括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按相关规定报院长审批后到学院财务室报销。

7. 丧葬抚恤费、遗嘱补助费及其他福利费:由办公室、人事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造册,报财务室发放。

8. 临时工资:由各使用部门负责考核并报人事处汇总造册,报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室发放。

9. 院内津贴等各种劳务费用:报销表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财务室负责发放,并由领款人签字。

10. 资产购置费:固定资产的购置,按年度部门预算的安排执行,具体参照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因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院长审批后,方可购买。如有必要,由后勤处联系市教育局物资装备中心购买。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领用手续的财务程序。

11. 差旅费的报销:

(1)教职员工的出差一律由院长安排批准,凭开会文件及院长签批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

(2)出差人回院后一周内需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手续。数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须填写每个人的姓名。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经手人、负责人的签名,将出差的车票和住宿费发票按规定在“报销单”的左上角整齐粘贴好,并附出差通知和有关会议通知。

(3)“差旅费报销单”先经财务人员技术审核,再由院长审批,最后到财务室报销。职工出差返回后应于一周内办理核销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室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4)差旅费具体报销标准详细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12. 经学院批准参加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住宿费、往返路费、伙食费按太原市差旅费开支规定凭据限额报销;其他费用开支按凭据报销。

13. 业务招待费:学院的接待任务统一归口学院办公室负责,上级单位、同等级别或重要客人、其他人员的接待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正常接待一律安排在学院食堂,特殊情况需到宾馆饭店接待的需报院长批准,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后勤处                 201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