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顺利发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 

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学生助困中心主任任副组长,部分教师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金发放工作。

二、受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再享受国家资助的助学金政策。

三、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1、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开学一周内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要出具户口原件以及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或户籍证明;城市家庭经济的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要出具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低保证需出具所在区域民政单位认定的家庭贫困证明,并填报《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审查通过后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主任认真收集并按要求审核学生的证明材料,并将复印件与申请表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学生处。对转学或晚入学到本班学生的相关学籍资料于学生到班一周内送交学生处。

4、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根据相关文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信息管理人员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

四、助学金发放

1、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2、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文件精神,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照往年际情况来看,资金到位较晚不能按时下达,因此在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保证助学金的及时发放。

3、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取消资助资格。

4、对于一、二年级的学生,未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擅自组织外出实习、实践、礼仪服务等有偿行为,本学期停止发放助学金。

5、在校期间,因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违反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的,将视情节轻重,将不认定为资助对象。

6、对于违纪的学生,待其改正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资助管理小组按评审程序重新对该生进行审核。

7、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本学期将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直到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恢复受助资格,如在本学期助学金已发放结束后办理休学,将在其复学时的下一学期恢复受助资格。在助学金发放时,已经退学的学生不予发放。

8、受助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取消资助的,可以终止其资助。

9、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应在每月25日前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本月学生的受资助资格,确定本月受资助学生名单后,由信息管理人员在当月30日前录入资助信息。

五、资助标准

每年按学期发放,一个学期1000元,一年共计2000元。

六、学籍资助信息和档案管理

1、每学年新生未报到前,对即将担任新生班主任的教师进学籍填报、资助政策的相关培训,在9月30日之前完入学新生的电子注册工作,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资助信息录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系统。

2、建立专门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助名单、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处

2015年10月10日